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菏泽装修网

搜索
菏泽装修网 首页 家装资讯 查看内容

出租房装修究竟该由谁埋单?

2010-4-14 00:00| 发布者: 菏泽装修网| 查看: 694| 评论: 0

摘要:   张店的李先生在租房前就和房主王先生商定,他租房后要装修一下房子,但费用还得房主给报销。王先生觉得也比较合理,就同意了。而且,王先生认为,李先生把他的房子装修一新,日后再往外租也能租个好价钱。    ...

  张店的李先生在租房前就和房主王先生商定,他租房后要装修一下房子,但费用还得房主给“报销”。王先生觉得也比较合理,就同意了。而且,王先生认为,李先生把他的房子装修一新,日后再往外租也能租个好价钱。

  但房主王先生特别嘱咐租房者李先生,装修可以,但一定要简单,刷刷墙壁,铺个地板,费用日后可从房租中扣除。

  装修完一个月后,李先生拿着3万元的装修发票找到了王先生,要王先生给他报销。“3万!”一看这个数字,王先生吓了一跳,“怎么这么多呢?当初不是说简单装修吗?而且李先生也说过最多1万元就够了!”

  王先生来到自己的房子一看,李先生擅自扩大了装修规模,不但刷了墙壁,铺了地板,而且换了卫生间中的洗脸池、马桶,安了浴盆,同时砸掉了老窗老门,换上了塑钢窗、防盗门。

  尽管房子是比以前好住多了,但王先生面对这3万元的装修费用,觉得李先生是在故意讹诈自己,当然不肯掏这笔装修费。

  最近,王先生准备卖自己的房子,但李先生却因没拿到装修款一直不肯腾屋,结果纠纷闹到了法院。

  法官说法:

  “租房擅自装修,费用应公平分担。”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在这个案子中,王先生和李先生对装修有约定的部分,李先生作为租房者,装修房屋得到了房主的同意,所以他的装修是一种合法添附行为,这部分费用王先生应该承担。但没有约定属李先生擅自扩大装修的部分,产生的费用应由李先生自己承担,而且,如果房主王先生要求李先生恢复房屋原样,或要求赔偿,法院应当支持。

  房主合同期内卖掉房产

  租房者和前房主的约定还算数吗?

  张店的刘女士10年前和董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租赁董先生的一套营业房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协议规定了租赁期限是自2001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

  刘女士说,当初双方订立协议时,明确规定,如果遇到拆迁等事情,有关部门给予的安置费、装修费等补偿费用,都归刘女士所有。

  2006年夏天,刘女士着手对租赁来的营业房进行一次全面的装修,装修效果非常不错,但所用费用也不少,这一次装修足足花去了近30万元。2007年初,原来的房主董先生将房屋过户给了崔先生。由于种种原因,2007年底,崔先生决定和刘女士撤销租赁合同,刘女士也同意不再租赁这所房屋。退租前,刘女士请评估公司对房屋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房屋的装修价值近30万元。

  2008年春天,这所房屋依法拆迁,房主崔先生得到了有关部门给予的补偿,其中包含装修费近30万元、安置费近5万元。知道这个情况后,刘女士希望崔先生能按照当初的租赁协议给予她装修费、安置费等损失的补偿。但崔先生却不予理会,所以双方闹到了法庭上。

  法官说法: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当初刘女士和原房主董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对装修费用应补偿给刘女士做了明确规定。后来,房屋出售给现在的房主崔先生后,不影响刘女士得到相应补偿的权利。相关补偿费用已由相关部门补偿给了崔先生,刘女士有权向崔先生主张相关权利。但在房屋拆迁前,刘女士已经停止租赁,所以,安置费刘女士无权主张。

  租房装修纠纷应“公平”分担

  前不久,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处理租赁房屋装修纠纷的具体原则为:约定原则、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约定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取得房东的同意对租房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

  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未取得同意,私自对租房进行装修或增设的行为。此时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取得同意进行装修或增设,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或合同无效、撤销和解除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补偿,即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