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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 装修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2010-10-13 00:00| 发布者: 菏泽装修网| 查看: 574|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民沈女士向某银行租赁一套房屋,与其丈夫共同经营某蓬布厂汽车装潢部,并以蓬布厂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暂定三年,即从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21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沈女士继续承租房屋。 ...

  合肥市民沈女士向某银行租赁一套房屋,与其丈夫共同经营某蓬布厂汽车装潢部,并以蓬布厂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暂定三年,即从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21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沈女士继续承租房屋。后银行要求沈女士返还房屋,因协商不成,故银行于2009年11月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沈女士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租金。因租期届满后,沈女士继续使用房屋而银行也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银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庐阳区法院于2010年2月判决沈女士及蓬布厂向银行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

  之后,沈女士及蓬布厂于2010年8月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原告租赁期间的房屋装修损失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11日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的问题是2009年5月原告进行装潢是否征得了被告的同意。原告主张被告负责租赁事项的人员口头同意续租三年,被告予以否认,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同意其继续租赁、同意其装潢的书面证据,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9年3月12日就以公证送达的方式书面通知原告于3月23日前按现状向原告返还门面房。综上原告进行装潢并未征得被告同意,且是在明知被告要求收回房屋情况下所为,原告作为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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