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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注销维权难 法律盲区亟待解决

2012-12-10 00:00| 发布者: 菏泽装修网| 查看: 915| 评论: 0

摘要:   装修公司注销了,谁来履行合约   近日,黄女士因新房主卧室的电灯无法照明导致全家迟迟不能乔迁新居。经鉴定,排除了灯具和表面电路的问题,需要装修人员进行深度检查。   去年8月份,自家在上海城的新房 ...

  装修公司注销了,谁来履行合约

  近日,黄女士因新房主卧室的电灯无法照明导致全家迟迟不能乔迁新居。经鉴定,排除了灯具和表面电路的问题,需要装修人员进行深度检查。

  去年8月份,自家在上海城的新房子装修竣工。施工单位是长沙卓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去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了工程保修卡,其中约定水电路改造的保修时间为5年。手持这张工程保修卡,最近,黄女士找到了装修公司,让她没想到的是,这家公司已于今年10月份注销。黄女士电话联系上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先生,但对方却表示,公司既然不存在了,就不承担责任了。依据《长沙市城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气愤的黄女士先找到了长沙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申诉,市装管办受理后与谢先生联系,但谢先生仍以公司已不存在就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相关的调解建议。

  黄女士又找到了天心区消委。天心区消委致电谢先生,但谢先生的答复仍如前所述,并且还提到了许多实际困难。后在,在黄女士及消委的多次电话协商下,谢先生派人重新铺设了电线,解决了主卧室的照明问题。但谢先生声明,自己是出于人道主义才出面解决问题的。

  法律“盲区”亟待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但黄女士遭遇的装修公司属于注销,不属于“分立、合并”,因此无法依据该规定为黄女士维权。

  消委随后又查找了国家质监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规只对分立、合并的公司作出了相应规定,而对公司注销后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不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反而《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却表明公司在履行了清算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终止。”

  “公司注销后,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天心区工商分局法制科和天心区法院相关人士均持上述观点。目前对于此类消费维权,我国在法律上确实存在盲区,他建议国家层面尽早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消费者的“三包”权益不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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