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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装修 工人受伤雇主担责

2013-5-28 00:00| 发布者: 菏泽装修网| 查看: 948| 评论: 0

摘要:   雇员装修房屋时,不慎受伤。结果,没有装修资质的雇主被法院判处承担部分责任。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这场纠纷,依法判决雇主刘某一次性赔偿雇员袁某3256元。   刘某承揽市区某食堂房屋的装修工程。同月17 ...

  雇员装修房屋时,不慎受伤。结果,没有装修资质的雇主被法院判处承担部分责任。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这场纠纷,依法判决雇主刘某一次性赔偿雇员袁某3256元。

  刘某承揽市区某食堂房屋的装修工程。同月17日,刘某雇佣并指派袁某、徐某做工。同月22日上午8时许,袁某用美工刀划屋顶的塑料扣板时,不慎将自己的左手划伤。当日,袁某被一起施工的工人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第二挛背切割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某将雇主刘某告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雇主刘某并不具备建筑装修资质。而刘某在庭审中则辩称:当时原告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将刀口对着自己的胳膊操作,在一旁的徐某曾两次提醒他不能这样操作,他不听。所以认为原告违规操作造成自身的伤害,其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袁某在从事房屋装修活动中受伤,依法应得到赔偿。因为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虽未签订施工合同,但该工程是被告刘某承揽,所有的施工人员包括原告在内均由被告刘某召集,原告与其他工人的工资也均系被告刘某发放,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另外,被告刘某不具备装修房屋资质而承揽装修业务,且雇佣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的原告做工,同时,原告自身又不具备施工资质,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故原、被告均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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