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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装修行业十大霸王条款

2011-8-10 00:00| 发布者: 菏泽装修网| 查看: 1021| 评论: 0

摘要:   法律法规依据错误,企业缺少法律知识。   有的合同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字样,专家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已废止。 本文来自菏泽装饰网   保 ...

  法律法规依据错误,企业缺少法律知识。

  有的合同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字样,专家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已废止。

本文来自菏泽装饰网

  保修期严重缩水,企业假装无知。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

  如:“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而《合同 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增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

  如:“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而据《合同法》规定,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承包方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如:“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承包方权力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失。

  如:“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

  工期的规定,为拖延工期有了依据。

  如:“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

  “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这一做法没按《合同法》规定办,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

  验收不采用具体标准依据,消费者茫然。

  如:“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指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实际上,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室内环境质量不写入合同有隐患。

  抽查的合同中,90%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如空气等)确定具体标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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