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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装修合同要细推敲

2009-9-6 00:00| 发布者: 菏泽装修网| 查看: 1013| 评论: 0

摘要:      ●案例回放  胡先生委托上海白金建筑装饰设计公司,为自己在沪购买的私房装修,原本以为装潢公司办事总是拖拖拉拉的,不能保证工期的按时完成,于是他竟想出了与装潢公司签订“不能按期完工的违约金处罚 ...

  [日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新版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人士认为,今后消费者在装修前对合同内容需要更加仔细地推敲,有些条款主要是约束装修公司的,同时对业主也有约束作用。另外,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房时选择购买全装修房,如果全装修房的装修质量有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胡先生委托上海白金建筑装饰设计公司,为自己在沪购买的私房装修,原本以为装潢公司办事总是拖拖拉拉的,不能保证工期的按时完成,于是他竟想出了与装潢公司签订“不能按期完工的违约金处罚条款”。结果,胡先生没想到自己却被违约金压得喘不过气来。在法庭上,他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一天500元明显过高,应当酌情减少,法院认可了他的辩称。

  2004年胡先生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西苏州路上的一套私房。同年7月22日,他与一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委托该装潢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双方约定工程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人民币19万元,工期为48天。为能使装潢公司按期完工,双方约定若逾期一天,装潢公司需向胡先生支付违约金500元,以此类推。同样,若胡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也按违约金500元计算。9月12日,该装潢公司接受胡先生提出的部分整改和增加项目,并由胡先生签字确认了装潢公司制作的变更确认单,同意工期再延长10天,工程结束后,胡先生支付尾期款2万元和增加项目款。

本文来自菏泽装饰网


  在整改工程结束之后,胡先生入住进该房屋,并拒绝支付工程余款。今年1月19日,装潢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诉称胡先生强行入住新房后,不再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95万余元,并按照示范签订的逾期一天赔付500元的标准,从2004年9月12日起赔付,至款项全部结清时止。

  胡先生则认为,该装潢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办事,不按设计图施工,装修材料也未达到绿色环保的要求。强调该装潢公司提出的所谓增加项目,实际上是整改项目,况且双方的违约金约定也过高了。胡先生提供的证人沙某证实家中的煤气表和卫星电视是他受胡先生之托,让该装潢公司补做的,还证明所做的家具与胡先生的初衷不符要求重做和壁炉难看,要求更换等许多问题。该装潢公司在办理煤气申请手续和安装卫星电视时,共支付了4384.80元。

  ● 法官点评 

   静安法院李鸿光法官的点评,嘴上说是装饰装修公司违约,不按工程图施工,建筑材料未达到绿色环保要求,可事实上胡先生却更换门锁,入住装修一新的私房内。特别是更换门锁,不让其他闲杂人员再入室内。法院就是根据了这一点,确认了胡先生对装饰装修的认同。

  涉及胡先生与装潢公司双方约定,谁逾期(延长交房、延长付款相同)都得支付每日500元的违约金,这也不能说明该条款属于无效,毕竟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法就属有效。当然法院这样判,同样也不能说是错,只是双方的约定违约金,远远超出了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比率,为此法院适当地作出了调整幅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具体从事民事活动范围内,每个人所行使的权利或约定他人的义务,都必须设定在一定的法律许可范围里,就是发生了纠纷,往往也会获得法律的认同。家装纠纷投诉多防患未然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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