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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偷工减料钱照收 律师支招装修争议

2012-2-29 00:00| 发布者: 菏泽装修网| 查看: 985| 评论: 0

摘要:   最近,王女士反映她在旭日上城有一套跃层复式公寓房,2010年上半年决定对其进行装修,并且找到一家装饰公司,预计对房屋进行整体装修。随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双方协商好装修方案后便签订了装修合同。 本文来 ...

  最近,王女士反映她在旭日上城有一套跃层复式公寓房,2010年上半年决定对其进行装修,并且找到一家装饰公司,预计对房屋进行整体装修。随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双方协商好装修方案后便签订了装修合同。

本文来自菏泽装饰网

  但王女士介绍,在实际装修期间,他们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就装修方案、项目进行了一些改动,是按照新方案进行施工的,所以装修进程一直较慢。直到2012年春节前,该房屋的装修工程才彻底完工。于是,王女士想在检查房屋装修质量并无问题后,再将工程尾款3500元支付给装修公司。但是,她在核对装修报表的时候却发现,装修报表上有7500多元预付款的装修项目没有做,而且也完全没有运用到王女士该房屋的装修中来。

  王女士核算后认为,扣除原本要付给装修尾款3500元钱,该装修公司应当退回王女士4000元钱。

  对方称无法核实不退款

  王先生说,他们公司是在2010年3月份的时候,承接王女士的房屋装修工作并签订了装修合同的。在装修过程当中,装修公司依照与王女士协商好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对于王女士反映的有部分工程没做,王先生给出的理由是:无法核实就不能退款。

  王先生表示,如果王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他们确实是应当退还给王女士4000元的装修款的,由于他们现在无法联系上当时负责做防水处理的工人,就无法核实情况是否属实,所以也不能退还王女士4000元钱装修款,并希望王女士缴付最后3500块钱的装修尾款。

  ■律师观点

  未施工项目不应收费

  胡志丹律师认为家庭住房装修合同中,装修单位应该依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家装服务,而业主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对于装修清单上的项目,装修公司应该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不应为更换装修工人或者找不到当时的装修工人而免除其保证责任。装修公司如欺骗业主,多列装修项目又不能补装的,业主对多列项目不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如果装修公司已经结算该部分工程款的应该退还。

  消费者要和装饰公司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的、合法的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公平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详细的施工内容和工程预算明细表;准确的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工期;费用的承担及支付;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的约定;知情材料及合同附件;解决争议的办法。

  这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合同就成为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武器。消费者不可贪图便宜找“私单”。表面上看,消费者可以节省近10%的装修费用,但其实却为装修质量埋下了隐患,它对消费者的个人危害要远大于其对公司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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